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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各处室落实“五项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2-02-23 发布人: 字号:[ ][][ ]


市委统战部办公室落实“五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提升市委统战部办公室绩效管理科学化水平,全面打造规范、创新、高效、廉洁的服务型处室,现根据《市委统战部推行“五项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制定如下细则: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办公室首位接受来电、来访、来函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受理的相关事项不属于办公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力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二条  按照规范的流转程序,认真及时做好来信来函的受理等工作,保障相关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认真细致地接做好电话记录。职责范围内的,做好办理、答复工作;职责范围之外,及时向相关负责人请示、汇报,或转交相关承办人。

第四条  认真做好来人来访工作,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做好来访相关事项的办理和答复;职责范围之外,及时引领到相关承办处室或承办人。

第五条  在办公室内建立AB角工作制,受理的每项工作要明确A角(主办人)和B角(协办人),避免发生缺位现象。

第六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项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各处室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首问负责效能。

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认真做好部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保证机关业务和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承担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综合性文字及新闻报道工作,做到文稿起草既好又快、准确无误,符合要求。

第三条  负责做好全市统战工作情况的了解、收集工作,并为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部长室当好参谋助手。

第四条  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对统战工作情况的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形成优质调研成果,推动统战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五条  认真做好统战宣传工作,办好内部刊物和政务网站,有效扩大统一战线社会影响。

第六条  全面收集全市统战信息,经认真筛选后,上报上级统战部门和同级党委,为领导机关制定方针政策及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积极做好部机关综合绩效考评和省委统战部统战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做到相关台账健全,汇报材料翔实。协助做好对各县(市)区的统战工作目标考核,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条  做好会务、财务、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及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协调处理统战系统相关单位行政后勤事宜,做到服务周到、管理有序。

三、效能公示制

第一条  将办公室的职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分工、职责、姓名、联系方式、监督投诉方式,办文、办事的相关程序对外公示。

第二条  将办公室年度、月度的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予以公示。(涉密除外)

第三条  按照“月考、季评”的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及考评后的奖惩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条  定期将全市统战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在全省的排名情况以一定形式予以通报。

第五条  对办公室各项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受到的各类奖惩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四、失责追究制

第一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失职责任:

(一)未能按要求及时完成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综合性文字及新闻报道工作,贻误工作的,或在文稿起草中出现较大失误,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  在会务、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办公自动化及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并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  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一定损失或有过失及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  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过程中出现较大失误,并贻误工作的。

(五)  在各类考核考评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二条  办公室视工作失误及过错情形对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提请部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处理。 

                                                               20122月

                   

                      市委统战部党派处落实“五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强化处室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为统战对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统战部推行“五项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处工作职能,现制订如下细则: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来咨询或反映情况的,首问责任人要文明礼貌、热情主动,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及时办理,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不能及时解答办理的,要留下来访者的联系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办理时间提前或推迟,应主动及时告知服务对象;确实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第三条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引领来访者至相关责任人;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处室职责范围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处室联系,引导来访者到有关责任处室,并介绍责任人。

第四条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耐心解释,并告知来访者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实行AB角工作制。受理的每项业务要明确A角(主办人)和B角(协办人),避免发生缺位现象。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遵守首问负责制相关规定。

第二条  做到“四个一”(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颗诚心)服务标准,达到“四个好”(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服务目标。

第三条  熟悉、掌握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在民主党派、无党派工作中得到落实。

第四条  积极协助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开展工作,支持他们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交往中,维护统战干部的形象。

第六条  主动参加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的活动,注意倾听并及时反映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在市各民主党派机关综合绩效考评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

第八条  实行AB角工作制度。

三、效能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本处的工作职能及处长、副处长和科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示本处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公示本处年度、季度、月度重点工作,及时公布工作进展。

第四条    公示本处绩效考核的内容及完成措施。

第五条  采取“月考季评”形式,及时公示本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并作为年终评先、表彰的依据。

第六条 公示本处工作的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四、失责追究制

第一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相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条  违反部机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条  对重大或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领导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处室人员会议上作出检讨,并上报部考核领导小组,建议在年度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  在办文、办事、办会中发生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  有工作对象举报或投诉的,经查实,上报部考核领导小组,在年度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个人行为影响、损害部机关形象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上报部考核领导小组,在年度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20122

 

                       干部处贯彻落实“五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全面打造“规范、创新、高效、廉洁”的服务型处室,根据部机关推行五项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现结合干部处工作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个接待来访(咨询、商洽工作、投诉等,下同)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做到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来访。

第二条  来访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

第三条  访事项属于部机关或本处室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四条  来访事项不属于部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条  实行AB角工作制,受理的每项业务明确A角(主办人)和B角(协办人),确保接访工作落到实处。

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实行AB角工作制。

第二条  公开服务。通过公示栏、南通统战网等多种平台,公开服务承诺。

第三条  即时服务。统战成员或服务对象来本处办理事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随即予以办理。

第四条  限时服务。办理时限有明确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合理确定承诺时限予以办理。

第五条  特殊服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办理的事项,应上门予以办理;非工作时间亟须办理的事项,应加班予以办理。

第六条  优质服务。统战系统有关部门人员的工资调整、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要做到准确无误;干部人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政策咨询,答复要规范准确;党外干部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统战系统干部人事工作,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广辟用人渠道、广开荐贤之路,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及时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事项,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

三、效能公示制

第一条  公示处室工作职能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示处室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公示处室及工作人员年度、季度、月度重点工作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采取“月考季评”形式,公示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五条  公示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四、干部交流轮岗制

第一条  每年对部机关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拟交流轮岗人员的名单,提请部务会议研究。

第二条  制订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经部务会议审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根据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做好交流轮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交流轮岗人员的培养,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岗位。

五、失责追究制

第一条  对照岗位职责和要求,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直接领导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条  在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中出现失责行为的,建议部领导批评教育或戒勉谈话。

第三条  在办文、办会、办事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直接领导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四条  对部领导交办的事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直接领导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五条  在干部人事、民族宗教工作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或相关政策,造成工作失误和影响的,建议部领导通报批评、降职或调离本岗位。

第六条  违反党纪政纪、社会公德,有损统战干部形象、造成影响的,建议部领导按规定予以停职检查、降职、免职或开除公职。 

                                                                                    20122

 

                        市委统战部经济联络处落实“五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不断提升绩效管理科学化水平,全面打造规范、创新、高效、廉洁的服务型处室,现根据部机关推行“五项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处室工作职能,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职尽责,做到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

第二条  对来处室咨询经济和海外统战工作领域的方针、政策及办理相关事项的非公有制人士、海外人士和台胞、侨胞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立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相关处室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处室,并负责跟踪办理。

第三条  对来处室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但属于部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主动告知,并及时将服务对象引领到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第四条  对来处室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部机关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首先向处长报告,并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告知或帮助服务对象了解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对于电话咨询、来信来访和各项投诉的首问责任人,要告知服务对象姓名、职务、工作岗位,做到即接即办,落实到底,及时反馈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在本处室建立AB角工作制,受理的每项业务明确A角(主办人)和B角(协办人)避免发生缺位现象。

第七条  经联处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项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部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首问负责效能。

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实行AB角工作制。

第二条  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南通市优秀中学生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每年组织一至二个团组出国出境访问。

第三条  跟踪服务好部机关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为外商排忧解难,支持他们在通发展。

第四条  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素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每年举办一至二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班。

第五条  接时间节点,及时、高质量完成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在拟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作政治安排和评比表彰时,注重引导,把握方向,坚持“凡进必评”的原则,做好综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在拟推荐海外“四有人物”作政治安排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好公开、公正。

第八条  在所联系的市工商联、市侨联、市台联工作中,遇到困难、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保持与香港南通同乡会的紧密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谊和互访活动,为乡贤了解家乡做好服务。

三、效能公示制

第一条  公示本处的工作职能及处长、副处长和科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示本处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公示本处年度、季度、月度重点工作,及时公示工作进展。

第四条  公示本处绩效考核的内容及完成措施。

第五条  采取“月考季评”形式,及时公示本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并作为年终评先、表彰的依据。

第六条  公示本处工作的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四、失责追究制

第一条  处长不能较好地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不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全年工作计划,分管部长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二条  副处长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中存在失误,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三条  海外工作专职人员在服务海外“四有人物”和服务侨联、台联工作中存在失误,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四条  不能按时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工作和任务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  在办文、办事、办会中发生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  在接待服务对象和接听电话时态度生硬,办事拖拉,效率较低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港澳台侨海外代表人士资料、旅港乡亲资料不健全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资料不健全,综合评价数据库不健全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接受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海外友人的礼品、礼金,损害统战部形象的,由分管部长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  违反党纪政纪、社会道德,并给部机关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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