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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布日期: 2009-12-30 发布人: 字号:[ ][][ ]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成功的,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研究、解决几个问题:

  (1)必须加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从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看,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建设上。如果我们不面对现实,不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切实作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尺度和根本任务,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坚持改革开放,不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那么民族区域自治就谈不上完善。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这个自治就是空的。”

  (2)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实践证明,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是非常困难的。为此,必须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各种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必须大力建设少数民族的“三支队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知识分子队伍和产业工人队伍。这三支队伍是我们党的民族工作所必须依靠的力量,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没有这三支队伍就谈不上少数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就谈不上成为现代先进民族,就谈不上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

  予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事务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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