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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和成就

发布日期: 2009-12-25 发布人: 字号:[ ][][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民族理论和政策

  我们党诞生于中华民族被列强“瓜分豆剖”的危难之机,面临着推翻“三座大山”、消灭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争取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和解放的伟大历史重任。作为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党,在民族问题上,一开始就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实现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表现出不同于当时其他政党的鲜明态度。

  我党早期的民族政策已经具有了民族平等的先进思想。党的第一个纲领就写明要吸收各民族成员为党员,邓恩铭(水族)、马骏(回族)等都是192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党员。1922年党的“二大”在纲领中进一步提出了倡导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1924年1月,在我党帮助孙中山先生起草的经过改组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中华苏维埃根据地,民族平等原则得到了贯彻实施。

  红军长征是对党的民族纲领和政策的重大考验。红军先后经过了12个省的14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能否在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正确制定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关系到红军的生死存亡。我们党执行了区别于历代统治者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广泛接触、苗、瑶、彝、藏、回等少数民族的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尊重、关心少数民族利益,以实际行动主动团结少数民族人民及其上层人物,帮助他们建立革命政权和革命武装,组织他们发展生产,进行斗争等,使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党从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干部、民族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民族政策进一步完善。

  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得到确立。在陕甘宁边区,党中央成立了专门研究民族问题的工作机构,由中央统战部老部长李维汉同志负责,对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拟定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提出了回、蒙族与汉族一律平等,帮助发展民族经济,培养回、蒙民族人才,确立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特别是确认了当时不被国民党承认的民族——回回民族,在动员蒙回民族抗日、争取民族解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我党的民族理论和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由以往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转变为主张各少数民族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下,有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针对“内蒙古独立”的分裂活动和一股“独立自治”的错误倾向,中央明确提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7年5月,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它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省一级自治区,是我党成功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范例,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可以说,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正确地处理了民族问题,创造性地开展了民族工作,从而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我党在以后各个时期的民族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创立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

  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我国各民族历史的新纪元。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从我国多民族国情出发处理民族问题,根本改变了旧中国不平等的民族关系,奠定了新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基础,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巩固。这一时期党的民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主要包括:

  1.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建立、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同时,党和政府为废除民族压迫,消除民族隔阂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有几件大事:第一,慎重稳步推进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党根据少数民族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采取不同步骤和方式,先后在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彻底废除了阶级压迫与剥削制度,使原来一些发展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与全国其他兄弟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第二,在全国范围进行了民族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从1951年开始,到1979年,在尊重本民族意愿的基础上,识别法定少数民族55个,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从此有了明确的族属,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第三,将历史遗留下来的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碑喝、匾联等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和收管。

  与此同时,党对民族问题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更加深刻,提出了一系列科学论断。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深刻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毛泽东同志还针对有人认为某些民族是“部落”或“氏族”,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古老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古代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都是民族,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总称,从而为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奠定了重要基础。

  2.确立并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我们党对是实行联邦制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我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是:其一,十月革命后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且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其二,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布尔什维克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型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因此,提出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上受到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的一致拥护,并把这一思想载入《共同纲领》。

  我党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长期研究和探索的渐进过程。党在成立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受苏联影响曾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结合中国的实际,对民族问题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提出了民族自治的主张。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在一些革命根据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如陕甘宁边区和三边、关中、陇东建立了回民自治区、乡。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些都为由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转变准备了思想基础,积累了可贵经验,使这个转变能够水到渠成,顺利实现。1954年,在我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此正式确定下来。50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正确的,成功的。

  3.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增进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紧密团结和联系。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少数民族干部特殊的重要作用。1949年,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始终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1950年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决定采取开办政治训练班、创办政治学校和民族学院等办法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1年中央决定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分院。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迅速走上正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

  4.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1952年,中央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五年建设的计划的意见中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应以农业、牧业、贸易、交通为重点,建立某些为人民生活所必需、与发展人民生产有密切联系的不同规模的工业。从“一五”计划开始,国家即在内蒙古、新疆、宁夏等民族地区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宁夏的青铜峡水电站、新疆的石油勘探和内蒙古兴安岭林区的开发等;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了一大批大中型工业企业,并配套建设了一批能源、交通项目,为这些地区初步奠定了现代工业基础。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工作虽然在某些阶段如“文化大革命”时期,因为指导思想的错误,而出现了曲折,受到了破坏,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所制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这一时期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得到了空前发展,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实现了民族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了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建国以来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在不断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中,牢牢把握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本质,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政策,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

  1.正确认识和界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彻底否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在1979年召开的五届二次政协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纠正了民族问题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根据,为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奠定了正确的理论基础。

  2.拨乱反正,全面恢复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随着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中共中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大力平反冤假错案,恢复民族工作机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直接推动了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的思想解放,使我国民族工作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3.实行改革开放,把民族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民族工作的重心也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要“确实把经济工作摆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强调靠发展来解决民族问题。对此,早在1950年邓小平同志就有深刻论述,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在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不断思考中,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强调如果搞两极分化,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这些重要思想,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4.恢复、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从法制的高度强调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在邓小平同志的关心下,从1980年开始,中断了20多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重新提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要日程。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此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宪法》和《民族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积极进行了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

  5.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邓小平同志十分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同呼吸、共命运的整体,合则兴,分则衰。他指出,“没有各民族的团结,就没有国家的统一;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就是破坏国家的统一”。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中央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民族工作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及时、妥善地处理了影响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巩固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四)党的十三届四中金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科学内涵和党的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开创了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正确把握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和时代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民族问题”这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两次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两次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面开创了民族工作的新局面。这一时期的主要理论和实践包括:

  1.系统阐释了当代民族问题基本理论、基本特征和科学内涵。揭示了当代民族问题发展的基本规律,指出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五个基本特征,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1992年,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这一观点把发展引入民族问题概念,准确地揭示了当代民族问题的内涵,为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他还从五个方面概括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主要内容,从八个方面概括了我们党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对我们正确观察和解决民族问题,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2.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江泽民同志强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1999年,党和国家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12个省区中,我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实际上全部纳入开发范围。在资金投入方面,对民族地区作了重点安排。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大建设工程,青藏铁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一批标志性建设极大地改变了西部地区的城乡面貌,推动和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对我国新的区域发展格局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还实施了兴边富民行动,使后方变成了前方。

  3.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五大首次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起,确定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1年国家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定,正式从法律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进一步突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4.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努力培养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所在。他要求民族干部的培养“既要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更要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大工夫”;“不仅要继续重视培养一般少数民族干部,而且还要重视少数民族高中级干部”。

  5.提出“三个离不开”的重要思想,致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离不开”的重要思想,强调各民族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丰富了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内涵。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时,强调要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面对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渗透破坏活动和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家的最高利益”,要“旗帜鲜明地对一切妄图分裂祖国的阴谋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在中央的正确决策下,党和国家经受住了国内外的各种严峻考验,始终保持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和发扬我党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纲领性文件,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提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强调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从而进一步回答了中国民族问题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示着我国民族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回顾我们党80多年的历史,重温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可以看出,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际相结合,成功走出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道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坚持民族解放、反对民族压迫。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解决了中华民族所面临的帝国主义压迫和阶级压迫问题,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二是强调民族平等、反对民族歧视。坚持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着力解决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三是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坚决打击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四是尊重民族差异、促进民族和谐。民族融合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要努力缩小和消除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和习惯等,既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努力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五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经过长期探索,由原来强调民族自决、主张联邦制逐步转变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坚持国家的完全统一与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有机统一。六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两个共同”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和根本指针,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时代意义,为解决新形势下民族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方向,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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