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通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主要由无党派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宣传学习和组织各种活动,团结和动员无党派知识分子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献计出力,把会员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南通发展和提前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的领导和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建言献策、参观考察、专题调研、学术研讨、咨询论证等各项活动,帮助会员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帮助无党派知识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培训学习、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外引内联活动,组织对外交往和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四)密切联系本会会员,了解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为人民群众服务;
(六)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及时向各级党政部门和统一战线各方面推荐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无党派知识分子中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通市民政局和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南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南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和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南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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